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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行政规定以及有关劳动保护要求在建设工程中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
3、组织安全监督人员对工程开工前(施工准备完毕)的安全条件进行复查(施工准备评价);施工过程中进行随机安全监督抽查、安全达标评价、结构施工评价和装饰施工评价;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对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水平进行评价,签发安全评价书。
4、指导施工安全先进技术的推广和文明施工,开展安全知识教育,监督各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隐患及时整改。
5、对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构成行政处罚的,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6、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总上报我区的施工安全情况。
7、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